居丧期限,殷周皆三年,至战国已不行
《论语》:“高宗谅阴,三年不言。”《礼·王制》:“父母之丧,三年不从政。”是殷周皆三年丧也。至春秋时,盖已不守此制。《论语》:“钻燧改火,期可已矣。”是必已有丧父母而期服者,故宰予敢如是昌言。而墨子之徒,只服三月,深以久丧为非。又,《孟子》:“然友反命,定为三年之丧,父兄百官皆不欲,曰‘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。’”是至战国,三年之丧,举世莫有行者,惟儒者行之。《韩诗外传》:“齐宣王谓田过曰:‘吾闻儒者亲丧三年。’”是其证也。
前汉仍短丧
古君父丧同,而文帝临终,诏三十六日除服,自是为定例。于是宰相翟方进后母死,以为身备汉相,不敢逾制,既葬,三十六日除服。又,《薛宣传》:“后母病死,修去官持服。宣为丞相,谓修三年服少能行之者,兄弟相驳不可,修遂竟服,由是兄弟不和。”
有服丧三年者则名誉特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