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前面说到,雅典人为了解决穷人和富人之间的矛盾,只得制定了德拉古法典与梭伦法典。公元前5世纪,罗马的穷人和富人之间也开始出现纠纷。诸多自由公民经过一番抗争之后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条文,用一套全新的“护民官”制度来保护他们免受贵族法官的欺凌。护民官作为城市的行政长官,将由自由公民共同推选,其工作是防止政府官员的不公行为侵害到公民的正当利益。根据罗马法律,执政官握有判死刑的权力,但只要案子的证据还不够充分,护民官就有权插手解救这个很有可能是被冤枉的倒霉蛋。
在我讲到“罗马”的时候,它仿佛仅仅指涉那个只有数千人口的小城市,然而实际上,罗马的真意隐匿在城墙外的郊区与村野。罗马人在管理外省的手段上已经显露出作为殖民帝国的潜质。
罗马在很久以前曾是意大利中部唯一的坚固堡垒。但它一直很大方,会为任何一支正遭受外敌侵袭的拉丁民族提供庇护场所。慢慢地,罗马的拉丁邻居们开始认识到,有这么一个强大的朋友,对自己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,因此他们开始极力推动以一种较合理的方式来与罗马结盟。以前的埃及、巴比伦、腓尼基还有古希腊,都坚持要那些寻求庇护的蛮族绝对地臣服于他们。罗马人的做法与他们不同,他们对待外来者一视同仁,无论是何血统都可以成为共和国的合法公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