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上面的解释,通俗讲,凡是对公司有利、能在竞争中获胜,并经公司有意加密的“信息”都是商业秘密。在秘密受到侵犯时,工商部门、法院等会认定其属于商业秘密,并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。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,很多企业恰恰是由于没有建立保密制度、采取保护措施,导致本应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。
从范围上看,商业秘密是一种“信息”,其范围非常广泛,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,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。总体上,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。设计、程序、产品配方、制作工艺、制作方法等属于技术信息;管理方法、客户名单、货源情报、产销策略、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属于经营信息。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,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、意向、内容等,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,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。